(2014)盐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倪加乐、周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倪加乐,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加乐。被执行人周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倪加乐、周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倪加乐、周云住所地均在东台市,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倪加乐、周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