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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99-1号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乃忠,董事长。被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8号一层108室。法定代表人曹永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0元,减半收取99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