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光,谢香丰,张艳军,王晓东,武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57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伟光,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谢香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艳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风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伟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谢香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yyyyy,张艳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zzzzz,王晓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yyy,武风生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z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