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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庆如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7号罪犯马庆如,别名马小如,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一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冀刑一复字第136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尚未执行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庆如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7月20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85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庆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