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范曾超,总经理。申请人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在与永定县客家土楼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开出的票号为1040****/2134****,出票人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号41956249****,付款行中国银行三明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永定县客家土楼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0079210826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0日,汇票金额80000元,申请人为持票人的全国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南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顺华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