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深圳静文爱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静文爱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41号原告深圳静文爱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城市中心花园10栋601号。法定代表人文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祥斌、陈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绣·晶城1幢6层01号。法定代表人朱玉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仁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静文爱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双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的《武汉普仁医院眼科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履行地在武汉市青山区。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或者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虽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八路东、革新大道南,但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绣·晶城1幢6层01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达源新康科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