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志军与哈尔滨丁香大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军,哈尔滨丁香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军,哈尔滨市道外区金夫人皮草广场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丁香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吴衍胜,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志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丁香大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志军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志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丁香大厦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丁香大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