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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邹玉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玉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02号罪犯邹玉兵,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1日以(2003)成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邹玉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24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邹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玉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玉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