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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丽平与杨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平,杨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刘丽平,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杨刚,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平与被告杨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平以双方和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丽平负担。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