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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