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