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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枣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勇与熊集赵庙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枣阳市熊集镇赵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枣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高勇被执行人枣阳市熊集镇赵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庙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枣法熊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庙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赵庙村在熊集镇财政所的收入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吴兆学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书记员 许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