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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清凉店镇。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公路管理局综合办公楼11楼。法定代表人:金智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并由案外人焦庆浩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焦庆浩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625号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