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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农定兵与黄颖、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定兵,黄颖,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农定兵,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颖。被告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42号。负责人韦鸣,该公司经理。原告农定兵与被告黄颖、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定兵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定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8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469元,由原告农定兵负担。审判员 黄绍富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