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义,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义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