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吉利因与被上诉人黎丽、一审被告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吉利,黎丽,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吉利委托代理人冯铭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丽一审被告黎琳上诉人罗吉利因与被上诉人黎丽、一审被告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铭进,被上诉人黎丽、一审被告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黎琳于2012年6月20日写一借条交由黎丽收执,内容为:“今借大姐黎丽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用于支付本人的房贷、银行信用卡还款等。借款人:黎琳2012年6月20日”同月28日,黎琳又写一借条交由黎丽收执,内容为:“今借大姐黎丽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用于支付本人儿子罗浩玮的生活费、日常开支、医疗费用等。借款人:黎琳2012年6月28日”罗吉利于2012年6月30日写一借条交由黎丽收执,内容为“罗吉利于2012年6月30日向黎丽借人民币4000元整,在壹年内还清4000元,如果特殊情况,另外商量还钱时间。罗吉利2012.6.30”黎丽于2014年7月4日诉至该院,要求黎琳、罗吉利共同归还其借款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黎琳、罗吉利认可于2011年3月份购买经济适用房,交纳首付款90000元,每月还银行按揭款约1600元。由于罗吉利在外地工作,婚后包括生育小孩后的大多数时间黎琳在其父母及姐姐家生活,小孩自出生后一直跟随黎琳生活至今。另查明,黎丽系黎琳的姐姐。黎琳、罗吉利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19日生育一子罗浩玮。黎琳曾于2013年5月3日诉至该院,请求与罗吉利离婚,后经该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两人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黎琳又于2014年3月26日诉至该院,要求与罗吉利离婚,经该院调解后离婚,小孩由黎琳抚养,黎琳、罗吉利在该离婚案件中未要求法院处理债务问题。黎丽在庭审中自述,向黎琳借款共计30000元是陆陆续续借的,最后才写的借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罗吉利向黎丽借款4000元,有借条为据,罗吉利、黎琳对此并不否认,该院予以确认。关于黎琳向其姐姐黎丽两次借款共计30000元,该院认为,黎琳在婚后特别是怀孕及生小孩后与罗吉利基本上处��分居状态,考虑到小孩的日常开支及每月还房贷的实际情况,其向黎丽借款30000元尚属合理开支范围,故该院对于该借款予以确认。关于罗吉利、黎琳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欠下的债务是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对于黎丽主张罗吉利、黎琳共同向其承担该二人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的还款责任,该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罗吉利、黎琳共同偿还黎丽借款人民币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黎丽已预交),由罗吉利、黎琳各负担一半即325元。上诉人罗吉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黎琳共同偿还被上诉人34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上诉人与黎琳只欠被上诉人1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黎琳于2012年6月20日向黎丽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本人的房贷、银行信用卡还款等是事实是错误的。第一,如果黎琳确实借钱用于支付本人的房贷,她应该能拿出支付凭证,但是一审中黎琳却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第二,其实2012年一整年,都是上诉人借其母亲的钱来支付房贷款,上诉人的母亲才是上诉人和黎琳真正的债权人,上诉人的母亲将保留起诉上诉人和黎琳的权利。第三,黎琳讲借钱用于银行信用卡还款也无相关凭证,且该信用卡是婚前所用还是婚后所用也不明确。综上所述,黎琳向黎丽借款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是黎琳和黎丽虚构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黎丽辩称:钱是我借给妹妹黎琳的,黎琳借钱用于什么我不知道。我同意一审判决,希望罗吉利、黎琳两人共同偿还债务。一审被告黎琳辩称:我从2011年8月怀孕,没有多少天就要保胎,三年没有工作,罗吉利一直不在柳州工作,相当于我一个人带小孩,三年期间花费的费用哪里来,均是借黎琳的,所有花费费用单据我都有,罗吉利只是偶尔支付。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罗吉利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提交中国银行2012年1月—2012年12月缴款回条12张,证明2012年还房贷款的人是上诉人的母亲。证据二:黎琳劳动合同一份,并附黎琳2011年9月、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5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工资单6份,证明黎琳是有劳动收入的,每个月3000多元。证据三:黎琳兴业银行信用卡2012年11月22日、2013年3月22日、2013年11月22日、2014年2月21人、2014年1月22日、2013年12月21日、2014年3月2日透支还款单7张,证明银行卡透支还款期间是2013年、2014年,不是2012年期间还的,对方说的还款时间是虚假的。被上诉人黎丽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取款金额不清楚,用途不知道。对证据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工资单真实性不知道。证据三真实性不清楚。一审被告黎琳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是假的,不认可该份证据。证据二劳动合同、工资单真实性认可,上面签名是我的,但是工资实际上没有领到,因为我要带小孩,并不是天天去上班,2013年12月以后才可以正常上班。证据三是真实的,我有原件,这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不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需要共同偿还的,信用卡没钱还罗吉利叫我问家里面人要。被上诉人黎丽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被告黎琳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2011年8月—2012年2月柳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依据45张共计2646.72元,证明黎琳怀孕生产期间所花费用;证据二:2012年3月—2013年7月柳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依据52张共计3222.6元,证明儿子罗浩玮的医疗费用;证据三:;2014年4月2日美儿宝贝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金额18262.30元),2014年3月5日贝贝兔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金额5168.15元),证明儿子罗浩玮出生以来的花费。上诉人罗吉利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争议的20000元借款没有说到支付个人医疗费。对证据二和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两笔费用已经包含在2012年6月28日的10000元借款中,与本案争议的20000元没有关系。被上诉人黎丽的质证意见为:对一审被告黎琳提交的证据我没有意见。黎琳借钱之后拿去干什么我不清楚。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分析和认定:除黎琳对罗吉利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各方当事人对罗吉利与黎琳提交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至于黎琳对该证据一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充分的反证,因此,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该证据一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本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借款有三笔,分别是2012年6月20日的借款20000元,2012年6月28日的借款10000元以及2012年6月30日的借款4000元。二审阶段,上诉人罗吉利认可后两笔借款的真实有效性,但否认2012年6月20日的借款20000元。���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2年6月20日的借款20000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黎琳与罗吉利因工作关系分居两地,经济相对独立,2011年3月份两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以黎琳名义贷款的帐户每月均需还贷,罗吉利只是举证2012年1月至12月的还贷凭证,不足以证明还贷的钱款来源以及排除之前黎琳的还贷情况。况且黎琳在2011年8月怀孕后,工作不再正常,个人日常支出增加,陆续向其姐黎丽借款是符合常理的,既使是罗吉利本人也曾在当月向黎丽借款,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借款属合理开支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由于本案借款是发生于黎琳与罗吉利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黎琳并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罗吉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黎琳的个人债务,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无不妥,罗吉利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上诉人罗吉利已预交),由上诉人罗吉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司英华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卓柳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