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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勇抢劫罪,杜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19号罪犯杜勇,河北省永清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勇及同案被告人刘金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8)廊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八年五月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2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