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建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建军,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建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武建军向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75信用卡一张,于2013年7月31日激活使用。该卡从2013年12月10日开始逾期,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武建军仍未归还。截至2014年7月3日,累计逾期205天,被告人武建军持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武建军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建军供述,光大银行报案材料,光大银行工作人员陈述、报案委托书,挂号信收据,欠款催收函,信用卡账单消费记录,涉案信用卡申办资料,信用卡账户信息截屏,催收情况说明,催收录音,催收短信记录,发催收信情况说明,光大银行关于乐惠金信用卡使用规定的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光大银行出具的关于涉案信用卡交易记录的情况说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催收情况及讯问录像的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武建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建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四)恶意透支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