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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学与被告乔建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学,乔建光,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树学,男,55岁,汉族,市民。被告乔建光,男,38岁,汉族,市民。被告王强,男,46岁,汉族,市民。原告李树学与被告乔建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学与被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树学诉称,被告乔建光向原告借款22000元,此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000元。被告王强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同意偿还欠款。被告乔建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乔建光作为借款人,被告王强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今借李树学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借款人乔建光,担保人王强,2012年12月9日。”借据上有借款人乔建光,担保人王强的签字及捺印,此款二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乔建光作为借款人,被告王强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乔建光、王强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乔建光应负偿还责任,被告王强作为担保人,对此笔借款应负连带偿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建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树学借款本金22000元。二、被告王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乔建光、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睿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