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琴与陈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陈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高琴,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王台村王西组。被告:陈娟,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邹台村胡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琴诉被告陈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