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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南兰村*组。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妻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需作出法医鉴定,因原告经济困难为由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离婚告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