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南兰村*组。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妻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需作出法医鉴定,因原告经济困难为由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离婚告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