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