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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蒋春雨与苏建男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春雨,苏建,牛靖博,牛牧溪,蒋桂英,苏镇,蒋春来,李建英,蒋欣媛,李国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蒋春雨,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霞,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建男,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靖博,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牧溪,女,2008年6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苏建男,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牛靖博,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桂英,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镇,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春来,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英,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欣媛,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珍,女,1933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蒋春雨因与被申请人苏建男、牛靖博、牛牧溪、蒋桂英、苏镇、蒋春来、李建英、蒋欣媛、李国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春雨申请再审称:坚持原诉意见,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蒋春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口的每人应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苏建男、牛靖博、牛牧溪作为《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列明的被安置人口,对被安置房屋应当享有居住使用权,故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苏建男、牛靖博、牛牧溪共同居住使用北京朝来绿色家园蕴实园××楼×单元××××号房屋,就房款问题各方可另行解决,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蒋春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春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磊代理审判员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