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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忠武与陈士勇、赵乡岭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忠武,陈士勇,赵乡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孙忠武,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陈士勇,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赵乡岭,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忠武与被申请人陈士勇、赵乡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士勇、赵乡岭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