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贺世有与深圳市同哲公关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世有,深圳市同哲公关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贺世有,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哲公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炯一,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贺世有与被执行人工资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于2015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哲公关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贺世有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22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哲公关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2000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