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方某甲。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明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某诉称:××××年××月,其与方某甲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琐事经常吵闹。方某甲沉迷彩票,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其劝说,仍我行我素。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方某甲离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方某甲承担;婚生子方某乙由方某甲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由方某甲负担。方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程某某与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来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乙。由于方某甲购买彩票,双方产生矛盾,程某某虽极力规劝,方某甲仍心存幻想,沉迷其中。后方某甲长期在上海做生意,返家较少,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6月,因婚生子方某乙生日,夫妻相聚,后方某甲返回上海,此后未归。2014年12月23日,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方某甲离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方某甲承担;婚生子方某乙由方某甲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由方某甲负担。上述事实,有程某某当庭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程某某与方某甲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程某某的离婚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程某某与方某甲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由于方某甲致富心切,痴迷彩票,双方产生矛盾,加之方某甲长期在上海做生意,夫妻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疏远,因此,夫妻并没有原则性矛盾,双方应通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共同谋划未来的生活,弥合感情裂痕。审理中,本院电话联系了方某甲,方某甲不同意离婚,系珍惜与程某某的夫妻感情,可见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程某某诉称其与方某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程某某要求与方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费用8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油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