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池凌云与朱成育、陈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成育,池凌云,陈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育。委托代理人:李银发,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凌云。原审被告:陈默。上诉人朱成育为与被上诉人池凌云、原审被告陈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成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