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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平与被执行人韦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李培平,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韦子飞,199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韦子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韦子飞医疗、鉴定等费用26000元(已缴2000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韦子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于2015年1月6日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 :任兴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庆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