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温××与李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李一×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88号原告温××。委托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原告温××与被告李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蓓、被告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我们在贵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我们的儿子李二×、女儿李三×由被告抚养。但是我们离婚后,被告一直忙于事业发展,无暇照顾两个孩子,而且被告对外欠账数额巨大,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离婚后被告拒绝让我探视孩子,而且我发现被告有打骂孩子的情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另外,李三×是女孩,随着孩子的长大,不便跟随父亲生活。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我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的儿子李二×、女儿李三×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一×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和我调解离婚时已经自愿放弃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扰乱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原告说我对外负债数额巨大纯属虚构,我有自己经营的公司,有正常的业务往来,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反而是原告经营的公司刚刚起步,而且是在我提供各种帮助的基础上开起来的。我抚养两个孩子不向原告要求抚养费,但是原告却向我主张子女抚养费每月2500元,说明原告在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上严重不足。我没有阻止原告探望孩子,反而是原告多次在晚上强行要带走孩子,影响了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我和原告离婚后,我一直非常用心的培养两个孩子,孩子的学习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我有固定住所,有更好的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前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二×,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三×。××××年××月,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二人之子李二×、之女李三×均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自原、被告离婚至今,李二×、李三×一直随被告生活。另外,李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次到法院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最后一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李一×生活。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李二×、李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双方对儿子李二×、女儿李三×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判令李二×、李三×由其抚养,但被告表示不同意,且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现调解书生效不满一年,原、被告的生活并未发生重大改变,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事由或被告有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存在。考虑到现在李二×、李三×的生活环境稳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没有给孩子变更生活环境的必要。加之,被告现不同意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且李二×已经超过了十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表达和自己年龄相符的意见,本院也应尊重李二×自己的意见。有鉴于此,对原告要求抚养李二×、李三×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