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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晓雯与大连市第六十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雯,大连市第六十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姜晓雯。被告:大连市第六十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雯诉被告大连市第六十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晓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