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国旗与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旗,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赵国旗,住文安县。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霸州镇东八街华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秋俊,系公司经理。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文安县苏桥镇团结村。法定代理人钊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东杨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立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小军,住文安县。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民间借贷原告赵国旗诉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旗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0万元,期限三个月,利率为3.3%,由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担保,合同到期后,四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据二、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三、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70万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中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0万元,期限三个月,利率为3.3%,由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担保,合同到期后,四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款交付该被告,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为连带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过高,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酌情降低至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国旗借款170万元及利息5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廊坊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霸州市力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旺审判员 李博亮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