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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双兴诉李方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双兴,李方立,孙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任双兴,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亚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立,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现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德彬,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平,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双兴与被告李方立、孙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双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双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任双兴负担。审 判 长  许春莲代理审判员  刘尔盛人民陪审员  王学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晓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