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泉生与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生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泉生。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群审 判 员  闫辉国代理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