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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叶XX滥伐林木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XX,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员刘慧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初,被告人叶XX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永发村小羊场屯西北2公里造杨树林60亩。2014年6月初,被告人叶XX因林地树木长势不好,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叶XX擅自将4800棵杨树伐掉。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证明,叶XX所伐的4800棵杨树,属于防风固沙林,所伐树木都在5公分以下,均系幼树。经侦查,被告人叶XX于2014年9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XX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叶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叶XX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永发村小羊场屯西北2公里造杨树林60亩。2014年6月初,被告人叶XX因林地树木长势不好,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叶XX擅自将4800棵杨树伐掉。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证明,叶XX所伐的4800棵杨树,属于防风固沙林,所伐树木都在5公分以下,均系幼树。被告人叶XX于2014年9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叶XX的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及被告人叶XX没有前科、劣迹。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自首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叶XX系投案自首。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叶XX伐树的事实,树木林权为叶XX所有,及所伐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被告人叶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初,被告人叶XX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永发村小羊场屯西北2公里造杨树林60亩。2014年6月初,叶XX因林地树木长势不好,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4800棵杨树伐掉。所伐的4800棵杨树,属于防风固沙林,所伐树木都在5公分以下。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叶XX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永发村小羊场屯西北2000米林地内采伐的4800棵杨树,没有通过县林业局审批。此地林权为叶XX所有,林地面积为60亩,林种属于防风固沙林,所伐树木都在5公分以下,均系幼树。6.大庆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XX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