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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极县计划生育局,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无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2)第0334号决定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的存款435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