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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爱强与郭光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强,郭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强。被执行人郭光杰。刘爱强与郭光杰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沾河民初字第225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沾河民初字第2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涛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