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爱强与郭光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强,郭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强。被执行人郭光杰。刘爱强与郭光杰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沾河民初字第225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沾河民初字第2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涛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