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平,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590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平。被执行人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根荣。被执行人沈东平。沈建平与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共同偿还沈建平借款260000元,该款分期履行: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沈建平12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沈建平5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沈建平50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沈建平40000元。二、如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太仓市大龙针织有限公司、丁根荣、沈东平须另行支付沈建平违约金20000元,且沈建平可就所有未履行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沈建平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0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人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城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