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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小苏与张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苏,张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苏,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5日,住陕西省凤翔县陈村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妮兰,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住陕西省陈村镇西。本院在执行张小苏、张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苏与被执行人张妮兰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张妮兰所有的白金汉酒店财产抵顶申请人张小苏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