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薛海与沈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沈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沈发英,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平安保险蚌埠分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薛海与被执行人沈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沈发英名下的座落于蚌埠市学翰路海亮城市广场海亮明珠花园三期2号(5号)栋1单元15层011510号【合同编号201311150059(H_ID=134000)】、2号(5号)栋1单元13层01132号【合同编号201402210067(H_ID=133970)二套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沈发英名下的座落于蚌埠市胜利中路4号楼3-3-4号房屋(产权证号:313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