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的房屋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