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中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马建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建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371号罪犯马建梅,女,彝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玉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马建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马建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建梅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