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阚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底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在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59号游戏室内开设六连线捕鱼赌博机一台,八连线翻牌赌博机一台,供赌客赌博并从中牟利。于2014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六连线捕鱼电子游戏机、八连线翻牌电子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壹拾肆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某、申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清单,宜翠公(治安)行罚决字(2014)2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翠公治认字(2014)第142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所在社区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愿意接受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一组八连线翻牌游戏赌博机、一组六连线捕鱼游戏赌博机共计壹拾肆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