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4号罪犯杨平,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廊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