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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君防与邱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防,邱光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赵君防。被告:邱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防诉被告邱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君防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建通审 判 员  易钊锋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