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君防与邱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防,邱光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赵君防。被告:邱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防诉被告邱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君防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建通审 判 员 易钊锋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