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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周某,男。被告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