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周某,男。被告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