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照花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高照花,农民。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知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照花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照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高照花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