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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吕凤山、吕孟晋与栖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山,吕孟晋,栖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27号原告:吕凤山。原告:吕孟晋。被告:栖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住所地:栖霞市文化路***号。原告吕凤山、吕孟晋诉被告栖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拖延履行办证的行为违法。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