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练爱梅与魏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练爱梅,女,43岁,汉族。被告魏星华,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爱梅诉被告魏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练爱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练爱梅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练爱梅负担。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高 玲审判员 黄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