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建辉、赵丽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建辉,赵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生育局,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程彩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建辉,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执行人赵丽芳,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建辉、赵丽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平计征字(2014)17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建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南支行个人账户存款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 黎 丽审判员 刘 建 华审判员 ��孟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利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