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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旭升、聂佳慧、桦甸市龙升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盛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旭升,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聂佳慧,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龙升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加级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旭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盛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法定代表人余旭升,该公司经理。我院办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旭升、聂佳慧、桦甸市龙升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盛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3日我院作出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旭升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余旭升现已按协议约定偿还了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桦甸市龙升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八委一至三层房屋产籍的查封,房产证号为桦房权证红石镇字第D046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