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游春与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春,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游春,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张祥,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渌口镇。申请执行人游春与被执行人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祥与申请人游春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杰 微信公众号“”